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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范围:全部 ;关键字:(征求意见稿);搜索位置:无限定;

1:[科技需求--冶金环保技术]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我部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日。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司 王铁 (010)66103234 法规与标准司 闻闽 (010)6655695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邮箱:wen.min@mee.gov.cn   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2019年3月29日
作者: 发表时间: 2019-05-17 05:24:43 阅读(6432) 评论(0)

2:[科技需求--冶金环保技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完善排污 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和合规判定方法、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对未取得 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 淘汰或取缔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钢铁工业排污 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作者: 发表时间: 2017-05-04 04:14:19 阅读(752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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